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二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产权利:(一)违法征收、征用财产,违法违规收取费用;(二)违法实施没收财物、罚款;(三)摊派财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