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