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