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在其组织中设立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