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台和更新行业性、专业性规范指引,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建立规范经营管理体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以案释法等形式,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规范内部治理和监督,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