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的重大项目信息,通过项目推介、政策指导、信息咨询等方式,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投资重大项目;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投资政策,对外公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