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本省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全周期管理机制和基金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优化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者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引导政府投资基金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专精特新专板、私募基金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提供投融资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金融特色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民营经济组织发行科创票据、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担保债券等提供承销服务。引导保险机构提供与科技型民营经济组织生命周期阶段相适应、覆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的保险产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