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平等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对获得国家和本省质量、标准创新、知识产权等奖项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奖励。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通过产业化实施、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