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要素支持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担保规模和覆盖面,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费率,减少或者取消资产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业务比重,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