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管理、发展改革、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合作,完善相关平台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支持等功能,推进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推动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综合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