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托土地、房屋、公共资源等交易平台,汇集工业用地用房供需信息,引导各类经济组织通过平台发布信息,并为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供需对接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