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要素支持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托土地、房屋、公共资源等交易平台,汇集工业用地用房供需信息,引导各类经济组织通过平台发布信息,并为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供需对接等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