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要素支持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优化用地审批程序,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业升级、技术改造、综合整治等方式盘活低效用地。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模式,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