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八条有效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办理融资的尽职免责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