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企业,通过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共建实习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产业学院、工匠学院、“双师化”名师工作室、乡村振兴培训基地等,推动教学标准与岗位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流程融合,并按照规定给予经费等支持。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