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建立产教融合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推动产业人才需求、技术攻关项目、教育资源供给、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转化对接等信息共建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产教融合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等,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创业、就业见习、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等补助。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