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建设,促进其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开发、产业升级、创新创业、社会服务、氛围营造等方面发挥效能。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