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产教融合应当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形成产业和教育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