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产教融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制定、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保障政策,健全工作协调和效能评估机制,统筹产业和教育布局,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