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组织、职业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协同推进,促进产业需求侧和教育供给侧双向融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