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除为学生统一购买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鼓励学校和合作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