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创新产教融合类多元化融资品种和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教融合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和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流程绿色通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以信用贷款方式融资。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