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通过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资助等方式,支持企业增加产教融合方面的投入。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金融、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