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