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宣传报道,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大运河文化影响力。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