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利用各类资金,整合相关政策,支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相关项目建设。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筹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