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工作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相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