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