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生或者发现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依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