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河道管理机构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日常检查巡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与大运河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联合监管执法协作机制,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调查,协同处置,保障执法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