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开展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监测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监测报告。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大数据、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