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其他保护性要求的前提下,推动开展下列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活动:

(一)依托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和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连接大运河、黄河德州段之间的水系、道路,推进码头与公路、铁路枢纽衔接,支持适宜河段依法开展旅游通航,传承和弘扬大禹治水等大运河传统文化,畅通水脉、传承文脉;

(二)科学规划和建设博物馆、纪念馆、传承基地等各类大运河文化遗产展陈传承设施;

(三)依托沿线苏禄王墓、四女寺枢纽、德州码头(仓储)建筑群、夏津古桑树群、古贝春酒厂旧址、德工机械厂旧址等本地特色文化资源,打造专题场馆,发展文化创意、娱乐、数字经济等高附加值产业;

(四)将大运河文化遗产特有元素和符号应用于建筑、场所、交通设施等空间;

(五)建设运河绿道等健身休闲设施,开展马拉松、健步走、骑行、赛龙舟等体育活动;

(六)开发休闲康养、生态观光等新型业态,推广大运河特色旅游产品及精品线路,培育具有德州特色的运河城市品牌,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休闲产业深度融合、协同发展;

(七)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