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适度、合理、可持续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

(一)加强对传承人和后继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传承、展示平台,支持相关产品宣传和销售;

(二)结合传统节庆以及传统民俗活动,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展示或者体验活动;

(三)开展大运河文化主题文学、书法、美术等文艺创作和展演展播活动;推动传统戏剧、舞蹈、技艺等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

(四)培育和发展大运河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文化产业;

(五)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