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强对具有大运河文化元素的地名保护,开展大运河历史地名的研究和宣传,传承、发展大运河地名文化。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