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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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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与大运河相关老字号的认定,对其地域文化特征、历史痕迹、独特工艺进行宣传与推广。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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