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保护,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大运河沿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