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大运河夏津县白庄至德城区第三店村德州段遗存河道等相关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