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河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所在地展示系统,在大运河沿线交通路口、具有典型特征点段周边和其他需要提示社会公众的地段设置标志说明碑、界桩、指示牌等标识,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信息。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