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保养等工作。
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为保护责任人,依法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前两款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指定。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巡护、推广等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协调解决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