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应当向市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