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