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含有出版物经营业务;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五十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