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上海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出版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出版主管部门指导。市场监管、公安、物价、教育、邮政、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版物发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