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的发行以及与发行相关的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等行为及其管理。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发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