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经营者发行的,仅在其经营场所入驻商户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经营者以非预付消费卡形式收取预收资金,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