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经营者单用途卡经营信用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建立健全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经营者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信用修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