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经营者单用途卡经营信用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建立健全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经营者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信用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