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引发的风险监测评估、防范与处置工作。

经营者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由注册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主体责任,实际经营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经营者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由实际经营地的区人民政府配合开展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