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经营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经营者规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监测、预警、激励、惩戒等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在单用途卡的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约谈、出示风险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涉及需要由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