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卡的,应当依法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