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采用公证提存方式的,经营者依法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公证机构依法履行提存资金保管职责,并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兑付、退款等条件满足时,完成资金划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