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采用公证提存方式的,经营者依法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公证机构依法履行提存资金保管职责,并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兑付、退款等条件满足时,完成资金划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